北京

北京发布指导性文件推进自动驾驶路测

2017年12月25日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份指导性文件,以鼓励、支持、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研发,加快商业化落地进程。关于测试主体:文件指出,在境内注册的独立法...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份指导性文件,以鼓励、支持、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研发,加快商业化落地进程。

自动驾驶测试

关于测试主体:

文件指出,在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因进行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可递交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申请,以获得路测许可。不过,测试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生产商名称、生产日期、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或电动机号)、车辆颜色;提供自动驾驶系统介绍和操作说明,包括自动驾驶通信系统、自动驾驶操作系统、安全系统、自动驾驶车辆监控系统等;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五百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承诺安装监管装置,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管。

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有关定义

1、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测试主体在取得北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资格后,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测试自动驾驶系统为目的进行的科学实验。

2、自动驾驶车辆: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

3、自动驾驶功能:自动驾驶测试车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行驶功能、自动变速功能、自动刹车功能、自动监视周围环境功能、自动变道功能、自动转向功能、自动信号提醒功能、网联式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等。

4、自动驾驶系统:能在某一时段执行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机动车辆仅含以下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车道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援助系统等。

5、测试驾驶员:坐在自动驾驶测试车驾驶座位上的人员。

6、测试相关人员: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行驶时,坐在除驾驶座以外的车座上,执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计划的人员。

7、物理驾驶模式:在非自动驾驶功能时,测试驾驶员用物理方法驾驶车辆的模式。

8、车辆运行信息:自动驾驶测试车的位置数据、车辆总线数据、V2X通信数据及其他控制执行系统数据等。

9、车辆操作信息:测试驾驶员操作状态、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数据及远程操作的指令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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