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

2月1日起!抚州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高罚款50000元!

2018年01月31日

记者获悉,抚州市公安局发布通知,将于2018 年2 月1 日至5 月10 日,在市建成区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百日整治行动,整治活动持续100 天,违规者严重可至拘留!

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

整治要抓住春节、元宵、清明等重要时间节点,针对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突出婚丧喜庆、工程开工、店铺开张、乔迁新居等防控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特别是春节期间,要在城区主要干道、次干道要增加巡逻力量,延长巡逻时间,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劝阻、查处违规燃放行为,以达到" 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目的。

未及时清理燃放产生的废弃物的,由城管部门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5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

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城市道路、广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产销、存放、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下方,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工厂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居民生活区设置的集中燃放点。

限制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婚丧嫁娶,从早晨6 时至当日夜间22 时(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可以在集中燃放点燃放C、D 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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