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

高法高检公安部:电信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可获刑

2016年12月21日


随州


诈骗财物价值多少元即认定为“数额较大”?具有哪些情形的将予以从重处罚?2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公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依法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为此,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11月部署开展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5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5万名,打掉犯罪团伙7700个,捣毁诈骗窝点8200个,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3.8亿元,取得明显战果。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对这些不同环节的诈骗人员应该如何定罪,《意见》也予以了明确规定:一概按诈骗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并且按重罪处罚。


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为跨区域、远程非接触型犯罪,《意见》将全国各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入罪“数额较大”标准统一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为3万元以上。同时《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规定为从严惩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地法律依据。


《意见》还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造成严重后果,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诈骗扶贫、救济款物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


《意见》充分考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确认难度大等情况,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分工细、环节多、流程长的情况,采取了综合惩治,多方打击,如对没有参与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确定了“抽样取证”的工作规则,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一规定切实解决了基层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遇到的受害人员众多,无法一一取证等工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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