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今天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海口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在互助有效期内,互助补助金高补助标准提高到8万元。
近日,省总工会制定并实施《海南省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海口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中未办理退休手续,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细则》规定,海口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三年,互助有效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每人150元,每人限交一份。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会经费使用办法的前提下,职工参加互助活动所需的费用,可由职工本人、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承担,也可由职工、单位、工会共同承担。
根据《细则》,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时,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含)的,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补助金。具体为:会员住院自付部分达到1000元(含)以上至5000元(含)的补助50%;达到5000元(不含)以上至10000元(含)的补助60%;达到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助70%。三个分段计算给付补助金标准,比原先标准分别提高了10%。互助有效期内累计补助高金额,由原先的50000元提高到80000元。
据介绍,互助有效期内,不幸死亡的会员,如没申请过补助金,一次性给予5000元慰问金;如申请过补助金且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如申请过补助金超过5000元的,不再给予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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