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 一次在海口市就业或第 一次在海口市自主创业且实际工作地在海口市的以下人才,适用《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中的A、B、C三类人才且符合本省、市规定条件的;
50岁以下且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中的D、E两类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技能等级)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此外,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口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列入保障对象范围。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人、设立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细则》第七条规定
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
免 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对符合本省、市规定条件的A、B、C三类高层次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的人才公寓住房产权;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补贴,由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
配租配售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针对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
《细则》针对不同类型人才
实行差异化的货币补贴标准
50岁以下D类人才(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每月5000元,购房补贴每年6万元;
50岁以下E类人才(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每月3000元,购房补贴每年3.6万元;
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细则》第二条(四)、第(五)项的人才(含35岁以下中级职称、技师,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每月2000元,购房补贴每年2.4万元;
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每月1500元,购房补贴每年1.8万元。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转为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对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细则》明确,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省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省、市相关政策未明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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