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协议离婚的闫先生和万女士,在离婚两年后,为一个尾号“8888”的手机号的归属闹上法庭。丰台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于该手机号是用万女士的身份证申办,驳回了闫先生手机号应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了解到,闫先生和万女士于200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4月11日协议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万女士的身份证申领了一个尾号为“8888”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双方都曾使用过。
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一套、网吧器材及投资款、轿车两辆、宠物猫等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做了分割,但未对手机号码的归属做约定。该手机号的SIM卡一直保管在闫先生处。
今年4月12日,万女士持其身份证到移动公司营业厅重新办理了该手机号的SIM卡,闫先生所持该手机号码的SIM卡因此失效不能使用。闫先生于是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手机号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万女士说,该手机号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个人物品,应属于自己所有。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手机号码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人,为申办号码时登记的身份证相对应的人。闫先生是否使用过该手机号码并不影响其权属的确定。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闫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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