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加油站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单位名称填的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车牌号码,这样的加油发票不够规范,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入账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车牌号码不属于“客户名称”,不符合“填写内容真实”的开具发票要求,因此加油发票上以车牌号码替代客户名称,填写内容既不规范、准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据此,企业应取得合法、有效记账凭证,并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合理支出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州移动 ¥ 3800
郑州移动 ¥ 4.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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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移动 ¥ 4600
郑州移动 ¥ 7400
温州电信 ¥ 3800
郑州移动 ¥ 2.30万
宁波移动 ¥ 5700
东莞联通 ¥ 3.43万
福州联通 ¥ 4600
郑州移动 ¥ 1.53万
宁波移动 ¥ 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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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联通 ¥ 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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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移动 ¥ 3.78万
郑州移动 ¥ 3600
东莞联通 ¥ 3.20万
福州联通 ¥ 4600
泉州移动 ¥ 3.10万
福州联通 ¥ 3600
深圳电信 ¥ 7100
深圳电信 ¥ 6200
东莞移动 ¥ 5050
长春移动 ¥ 6500
福州移动 ¥ 3150
北京移动 ¥ 7400
唐山联通 ¥ 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