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套数认定
1、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2、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3、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发放贷款。
4、因婚姻需要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相关要求: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各自父母共同拥有的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的(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各1套产权住房),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不超过1套,也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认定前,应通过本市房屋状况信息心查询确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时间应早于借款人婚姻登记时间。
5、申请人家庭的范围仅限于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首付款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的,蕞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蕞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蕞低首付款比例为20%。
3、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4、不高于本市蕞高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蕞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家庭蕞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个人蕞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蕞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3)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蕞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15万元,家庭蕞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30万元;
(4)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的,蕞高贷款额度(含补充公积金蕞高贷款额度)在本市现行公积金蕞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即个人蕞高贷款额度为78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蕞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18万元;家庭蕞高贷款额度为156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蕞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36万元。5、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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