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徐先生在某电信公司办理了固定电话业务,2007年,为方便缴费,徐先生在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代缴电话费业务,到了2010年11月30日,由于无需再使用该固定电话,徐先生在电信公司办理了停机业务。
由于疏忽,徐先生并未同时至银行办理取消代缴业务。之后,该闲置电话号码被电信公司派发给另一市民罗某。2013年12月,徐先生才发现自己为别人“顶缸”买了两年的单。与电信公司协商未果后,徐先生一纸诉状将电信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其代缴的话费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信公司向该固定号码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多收、乱收行为。徐先生向银行申请为该号码提供代缴业务后,电信公司只能知道该号码缴费与否,无法辨别款项来源;且在操作流程中,如果徐先生不撤销代缴业务,电话的实际使用人无法缴纳费用;实际生活中,代缴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电信公司无法辨别代缴人的真实意愿。法院终判决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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